交通事故索赔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一、保险公司
主要责任: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首要的索赔对象。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过错方当事人
责任承担: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若仍有不足部分,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各方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具体情况: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其他可能涉及的索赔对象
驾驶员及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某些情况下,如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转卖后未过户的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总结
交通事故索赔对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过错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包括驾驶员及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以及车辆转卖后未过户的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具体的索赔对象和责任承担方式需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