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条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2、客体条件: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
3、主观条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即行为人应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4、客观条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包括四个要点: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总之,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条件涵盖了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四个方面,必须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