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费的承担方式主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在起诉时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如果被告提起反诉,被告也需要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然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其次,关于诉讼费的最终承担者,通常是由败诉方来负担。这意味着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诉讼费就由被告全部承担。如果法院只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那么原告和被告将各自承担部分诉讼费,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被告通常为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然而,保险公司只是代替肇事方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通常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的范围。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诉讼费最终是由肇事方来承担的。
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诉讼前主动理赔,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然而,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理赔,并且赔偿数额在保险限额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如果赔偿数额超过保险限额,那么保险公司应承担与其赔偿数额相应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的费用则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责任大小和赔偿数额的多少来分别承担。
此外,原告和被告也可以协商约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诉讼费的承担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包括法院的判决结果、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协商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