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
这些标准涵盖了从现场逃逸到事后逃匿的多种情况,旨在对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仅仅局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还包括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跑的行为。同时,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